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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进出口法规

加拿大进出口法规

税则

加拿大税则把所有商品分类为A、B、C三大类(Scheduce)。
A类是应税或免税商品,这里面又分为12组(Group),组以下设立税则号(Tarirff Items):
B类是供国内消费的退税商品;
C类是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关税的种类

现行进口税

1.普通关税
它适用于既非英联邦成员国,又同加拿大没有贸易协定的国家对加拿大出口的商品。这种税率运用范围很小。。此类关税税率是加拿大对进口货物征收的最高关税税率。
2.最惠国关税
它适用于关贸总协定(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及与加拿大签有贸易协定的非英联邦国家,但是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欲将其产品销注加拿大,该国必须负担了50%以上的制造成本。该税税率高于英联邦优惠关税,而低于普通关税税率。
3.普遍优惠关税
它是目前加拿大最低的关税。
1980年,加拿大也给中国以普遍优惠关税待遇。加拿大《关税法》规定,产品的原产地是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遇的国家,该产品才能按普遍优惠税率交纳关税。所以,货物进入加拿大市场时,为了证明其原产地确实是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遇的国家,进口商须向加拿大海关提供原产地证书。
普遍优惠关税税率低于英国优惠关税及最惠国关税税率的1/3。
4.联邦销售税
它是按进口商品的完税值而征收的,即按进口商品价值加上关税总额征收。目前,加拿大征收的进口商品销售税税率一般为进口商品完税值的12%,有的商品(如建筑材料〕则为8%。还有些商品可以免征此税,如用于制造和加工的机器设备,农、林业设备,某些种类的服装和鞋,重型卡车及食品等,可以免征联邦销售税。

惩罚性关税

这是一种临时性的的关税,当某个国有的出口产品以不公平的手段输入加拿大而使加拿大国内相同工业受到重大损害时,加拿大政府会宣布对这些进口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1993年1月29日加拿大宣称正初步决定将德国、法国、意大利、新西兰、英国和美国列为向加拿大倾销钢铁产品的国家,并拟对这些国家征收惩罚性关税。

反倾销税

进口货物以低于“正常价格”输入到加拿大市场,并使加拿大相同产品的生产受到实质性损害时,该进口产品即构成倾销。如果国际贸易法庭裁定进口货物的倾销对加拿大同类产品的生产已经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便作出倾销的裁决。反倾销税则据此进行征收。征收的数额相当于倾销幅度。已经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则根据最后裁定的反倾销税税额,多退少补。

反补贴税

根据加拿大《特殊进口措施法》的规定,确定补贴对加拿大相同产品的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标准及反补贴调查程序基本与反倾销相同。反补贴税的税额相当于该进口产品接受补贴的金额。

关税的征收方法

加拿大征收关税的方法是采用从价税,即按进口商品的交易价值征收。所谓货物交易价值,通常为发票价格,进口商将以此价格向政府纳税。
按照《关税法》的规定,如果发票价格有出入,不能作为交易值,可以使用其他估价方法:
1.相同货物的交易值;
2.相似货物的交易值;
3.推论价值(从转售价格向后推论);
4.计算价值(从生产成本向前推算)。
在使用这四种方法时,必须按顺序进行。即只有在上一种方法不能适用时,才可以考虑用下一种方法。但是,进口商可以要求将最后两种方法颠倒次序使用。

1988年,加拿大采用了新的进口货物分类制度,即“统一制度”。统一制度系按照货物基本的内在的特性进行分类,而不是按用途对货物进行分类。在关税税目表中,所有货物按种类编号并注明其关税税率,加拿大海关则依此予以征收。

注意事项

进口的路程

进口的路程是决定关税税率的主要因素。例如,澳大利亚产品经过美国进口时,就不能享受英联邦商品特别优惠税率。因此要十分重视进口的路程。

包装费和保险费

进口商所支付的包装费和保险费,是认定关税和区别交易价格的依据。而包装费要征收关税,保险费则不征收关税。

国际贸易区

为了便于国际贸易,加拿大设立了国际贸易区(自由贸易区),该贸易区为生产、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一切物品,均实行免税制度。

保税仓库

法律规定,以转口贸易为目的而保管在保税仓库内的国内不消费的物品,免征关税和销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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